學生請假及外出規定簡說
本校學生因故未能出席上課或參加一切活動者,均須依照本校『學生請假及外出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填寫假卡),請假假別區分事假、病假、喪假、生理假、公假……等。學生請假應備妥相關證明,以利查驗,假卡應經家長簽章→導師簽章→輔導教官簽章→置於銷假藍色盒子裡,始完成請假手續;請假應於假滿三日內完成請假手續(以返校當日起算,星期六日或假日不計),逾三日至七日內得補請假並處以警告乙次,逾七日視為未依規定完成請假,以曠課計,並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
@ 定期考試期間原則上不得請事假,段考、期末考期間請假應知會教務處經准假後,始得補考。
@ 連續請假逾三日(含)以上者,應以【三日以上假單】書面(至教官室索取)呈核,不使用假卡。
@ 因病至學校保健室休息者,事後仍須拿假卡請假,並經學校護理師簽章證明。
@ 臨時外出:到教官室填寫學生臨時外出單,並經導師、輔導教官簽章同意始可離校;返校後仍須拿假卡請假。
- 事假,須事先於前一日或當天上課前完成請假手續。
- 病假,附就診收據或相關證明,如無就診在家休養者由家長提出證明。
- 喪假,附訃文(影本)。生父母-六天。祖父母、養父母-四天。曾祖父母、外祖父母、四親等旁系親屬-三天。請假超過天數部份,以事假計算。
- 生理假,依家長證明,每月一日。
- 公假,因代表學校參加各項競賽或活動,或因兵役事由不能到校者,須經指導老師、教官證明或檢具兵役機關文件辦理請假。如同一活動、競賽等人數眾多時,由負責人向生輔組長領取公假單,統一請假,不用假卡。
學務處 生輔組 107/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