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中壢高商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二、說明:
1.欲改過銷過同學至教官室領取申請表填寫。
2.持申請表向導師請示核章;導師受理後經由平日對學生之考核與觀察,剔退考察期間綜合表現不佳學生。
3.將申請表繳交至教官室(愈儘早繳交者優先處理),教官室將初審學生是否符合銷過規範,嗣後回覆各班並發給符合者「個人懲處明細」及「愛校服務時數表」,始實施愛校服務。
4.銷過須符合觀察期內未再犯相同類型過錯。(觀察期標準:警告1個月、小過2個月、大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