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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開始受理
一、依據本府107年2月5日府原教字第1070030460號令辦理。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戶內1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三、本要點所稱申請人,指年滿20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日者。

四、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5,000元。

(二)中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2,000元。

五、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本(107)年11月30日止,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六、辦理地點:申請人戶籍地之本市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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