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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檢送合格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以下簡稱合格犬)各式證件樣式1份(特教組)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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