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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將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認定為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以提供職訓津貼,協助提升就業技能(輔導室)
(一)勞動部於108年3月5日公告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略以:「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三)爰上,有關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或高中職中途離校少年,倘接受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8條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申請基本工資60%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為協助是類少年習得一技之長穩定就業,避免在外遊蕩產生偏差行為,請本市各國、高中職,鼓勵無繼續就學意願之學生積極運用,或轉介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東安國中)辦理青年署「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 檢送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相關法規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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