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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機關學校轉知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務請注意同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易行為規定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09年2月3日府政預字第1090018561號函轉監察院109年1月21日院台申貳字第1091830111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已自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新法重點之一,為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且符合例外允許規定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依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
三、近來監察院接獲多起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機關團體間進行補助或交易,違反利衝法之禁止規定,或雖符合該法例外允許規定,但疏於揭露身分關係之案件。按利衝法第18條對於違反補助或交易規範者設有罰鍰,影響頗鉅,為使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對利衝法之補助或交易規範有更明確認知,監察院爰製作「利衝法簡介」(附件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附件2),請各機關學校轉知所屬公職人員,以避免渠等因未諳法令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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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1附件2.PDF 812.94K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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