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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府教育局發函有關本市學校遙控無人機(飛行器)禁航區事宜一案。(圖書館)
一、依據本府109年3月13日府交運字第1090060481號函續辦。
二、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定於109年3月31日施行,除了各校教學活動在室內或有屋頂之區域不受民航法的限制之外,室外活動皆需依據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外400呎以下空域為地方政府權責,為避免各校場域吸引校外人士到校飛行、衍生校安等相關問題,初步將各級學校(含公私立高中職、公私立國中小)以座標為中心,半徑200公尺以內列為禁行區域。
四、惟考量各校特殊需求,倘各校有飛行高度不逾400呎之學校室外場域飛行需求,請審慎評估並於109年3月23日(星期一)中午前,填寫「遙控無人機(飛行器)禁行區開放申請回復表單」(如附檔),並將核章掃描檔以Email回傳給承辦人羅小姐,信箱:cloudsinging@ms.tyc.edu.tw。逾限回報者,將於109年下半年由本府交通局再統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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