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第廿一屆理事及監事名單,詳見左圖,特此公告。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章程〉摘錄
第十四條(第一項)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若遇同時當選理監事時,依當選人意願選擇。惟為保持本會之超然立場,凡兼任學校行政一級主管職務者擔任本會之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不得兼任常務理監事。
第十四條(第二項):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若理監事選舉不足額時,以現有會員名單抽籤決定。
第十五條:理事選舉中,進修部專任教師最高票者為當然理事,若無任何得票時,由新任理事十人推舉進修部專任教師一人為理事。
第十七條(第一項):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七條(第二項):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任期合併計算,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