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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學年度桃園市立中壢高商「美好校園」攝影比賽辦法(訓育組)
109 學年度桃園市立中壢高商「美好校園」攝影比賽辦法
一、宗旨:透過攝影鏡頭以不同角度來捕捉校園之美,鼓勵全校學生參與此項活動, 展現學校的活力與特色,增加校園凝聚力及認同感。入選作品會挑選適合照片放置109年畢業紀念冊中。

二、主辦單位:學務處訓育組。

三、協辦單位:美術科教師。

四、攝影主題:

以「我的壢商日常」為主題,作品須於學校校園內拍攝,用照片記錄校園內的日常,可以在課堂、社團、活動、校慶、運動會等之中,捕捉壢商的活力與人文特色。

五、資格:凡本校愛好攝影之同學均可報名參加。

六、比賽方式:
(一)參賽作品為數位格式檔案,檔案大小為 1000 萬畫素以上,解析度 2000× 3000 pixel 以上之 JPG 檔、RAW 檔或 TIFF 檔。
(二)作品僅可調整亮度、對比、色彩飽和及銳利度,不得抄襲、拷貝、重製、裝裱、加色、重曝、疊片、劃線、接圖、去線、留邊、改造及合成。
(三)每位學生限投 2 張作品。
(四)主辦單位有權要求參賽者提出影像原始檔(RAW),以判定影像是否經過加工。主辦單位有權判定加工攝影作品所採用之數位後製是否符合規則。若參賽者未能於主辦單位提出要求後三天內提供相關資料,該作品將被取消參賽資格。
(五)作品檔名需依規定命名,未遵守者不予評審。檔名格式為「學號姓名-作品名稱」,如「611111魏山姆-秋日之美」,請於收件日期內寄到s_activity@clvsc.tyc.edu.tw,信件主題請註明「109 攝影比賽-學號姓名-作品名稱」。
(六)於收件日期內將「109 學年度市立中壢高商「美好校園」攝影比賽報名表及授權書」(如附件)填寫完整後繳回學務處訓育組。未於期限內繳交書面報名表或報名表填寫不完整,均不予評審。

七、收件日期:
109 年 11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18日止。

八、收件地點:學務處訓育組。

九、評選辦法:邀請本校具攝影專長的老師及美術科教師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十、評選標準:主題內容、構圖技巧、創作理念、攝影技巧各佔 25%。

十一、得獎公布:得獎者,名單於 110年 1 月 8日公佈在學校網站。

十二、獎勵辦法:
特優:一名,禮券 400 元,獎狀乙紙
優等:一名,禮券 300 元,獎狀乙紙
甲等:一名,禮券 200 元,獎狀乙紙
佳作:六名,禮券 100 元,獎狀乙紙
入選:十名,獎狀乙紙

並於朝會公開頒獎。

十三、比賽其他規定:
(一)參賽作品須符合本攝影比賽主題及規格,若與比賽規定不符,則不列入評選。限未曾公開發表且未在其他比賽獲獎之作品。
(二)參賽者必須尊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比賽作品未達水準者,獎項得從缺。 (三)得獎作品如有冒偽、抄襲、拷貝或經檢舉曾參加任何公開攝影比賽得獎或展
出,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已領取獎項者,主辦單位得
追回原獎項。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四)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網路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但主辦單位同意得獎人以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自由使用複製品。
(五)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保留補充或修改之權利。

十四、本辦法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校當學年度學務處業務費項下支應,以不超出核定上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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