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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會長暨副會長選舉罷免法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會長暨副會長

選舉罷免法

110.1.12學生代表大會訂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依據「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第二條:學生會會長暨副會長之選舉、罷免,除學生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學生會會長暨副會長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單記投票方式為之。

 

第二章:選舉、罷免機關

第四條: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及罷免由學生會辦理之。

第五條:學生會會長擔任選務委員會召集人。

第六條:學生會會長得於辦理選舉或罷免時,任命選務人員以協助處理選務。

第七條:以下為選務委員會應負責之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第八條:選舉或罷免事務所需之經費,由學生會依法編列,提出預算書交付學生代表大會審查。如有臨時緊急之狀況,學生會得提出特別預算案交付學生代表大會審查。

第三章:選舉

第九條:學生會全體會員有選舉權及罷免權。有選舉權及罷免權之學生會會員以下稱選舉人。

第十條: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須具備選舉人資格且為高一、高二學生。

第十一條:學生會之會員,具備選舉人資格且得本會選舉人十人以上非助選員之連署支持者,得於規定時間內,向學生會聯名申請登記參選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登記參選者應將基本資料(班級、座號、姓名、個人照)、自我介紹(參加動機、經驗、自我特質、政見大綱)、家長同意書、連署書(助選員十名,加上其他非助選員之會員十名,共廿名會員之背書。助選員中,需有五位以上為高一同學。)繳回學生會。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連署書不合規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學生會應於選務委員會成立後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與名稱。

二、投票日期。

三、候選人、助選員之登記期間與應繳資料。

四、競選活動之起訖日期。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學生會應於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五日後,接受候選人、助選員之登記。學生會辦理參選登記之總天數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學生會應於參選登記期結束後召開初審會議,以審查申請登記參選人所繳交之表件及連署書,並擇日由合格候選人抽籤決定序號。初審會議之日期及時間由選務委員會規定之。

第十五條:學生會應於候選人、助選員登記截止後發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候選人及其助選員之個人履歷、政見大綱。

二、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與程序。

三、投、開票之時間與地點等。

四、學生會選舉委員名冊及監察員名冊。

第十六條:學生會應在開票結束後三日內發佈第三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投票數、各候選人之得票數。

二、選舉結果。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學生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刊登選舉公報,包括內容如左:

一、有關選舉各活動之起訖日期、地點與程序。

二、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

三、投、開票之時間及地點。

四、有關選舉活動之其他報導。

第十八條:學生會應規定候選人競選活動之日期及時間,其總天數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並應於期間舉辦至少一場政見發表會。

第十九條:候選人得從事下列選舉活動:

一、參加學校公辦之政見發表會。

二、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海報等宣傳品。

三、拜訪選舉人。

四、其他不違反本辦法之活動。

五、上列活動以不妨害、影響同學正常上課為原則。

第二十條:候選人之競選活動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候選人不得做人身攻擊及不實誹謗,且不得有賄選之情事。

二、候選人不得於上課時間、早自修及午休,進入班級進行競選活動。

三、競選期間任何候選人之文宣須經訓育組蓋章准許,始可准許張貼、發送,張貼地點須符合訓育組之規定,且不得張貼於各處室及教師辦公室。

四、候選人須於投票日後一週內拆除所有競選文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經向學生會檢舉並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候選人資格或宣布當選無效。違反第二項規定者須於收到學生會警告後立即改善。違反第三到四項規定者須於收到學生會警告後十二小時內改善。

          以上違規事項由學生會裁定,有異議者,得提請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召開臨時會議裁定之。同一情事兩次警告未見改善,得經學生代表大會審判及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取消其候選人資格或宣告其當選無效。

第二十一條:學生會得協調各候選人,統一安排公辦政見發表會。 政見發表會須包含三部份:

一、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之自我介紹與政見發表。

二、候選人相互提問及答覆。

三、選舉人提問。選舉人之提問須先呈請至學生會,由選務委員會統一發問。政見發表會以學生會會長為主席,主持會議並維持其秩序。學生會應負責紀錄政見發表會之內容,並於五個工作日內公布之。

第二十二條:選舉人投票時,應攜帶學生證交由選務人員查驗,以證明其身分。

第二十三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人以上。

二、不用學生會製發之選舉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

八、完全空白。

九、不用學生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前項無效票,應由選務委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選務委員會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符合下列情形者當選:

一、未經選委會當選無效之公告者。

二、符合最低當選票數者:

(一)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為多組參選時,以得最高票之候選人當選。若有共同最高得票數之情事者,以抽籤決定之。

(二)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僅一組登記參選時,其有效贊成票須過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含)以上,方為有效選舉。如於單組參選時,未達有效贊成票數規定之情事者,選委會須於選舉結果公告後兩週內重新辦理補選完成。

(三) 前述需辦理補選之情事者,其辦理補選次數皆以一次為限。若經補選一次仍未產生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則由學生代表大會班代互選之。

第四章:行政中立及選舉訴訟

第二十五條:學生會於候選人競選期間須維持中立,不得利用其職權偏袒或支持特定候選人。學生會於候選人競選期間有任何可能影響選舉結果之濫用職權行為,選舉人得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選舉無效訴訟。

第二十六條:選務委員在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須維持中立,不得參與候選人競選或助選工作。選務委員若與候選人有同班、同社團、同為學生會行政部門成員或各種足以證明有影響選務委員公正性之關係,應於候選人競選期間向學生代表大會申請迴避,迴避期間視同請假。選務委員與候選人之關係是否足以影響選務公正性有爭議時,由學生代表大會裁定之。

第二十七條:當選無效、選舉無效及各種違規之訴訟由學生代表大會審判之。學生代表大會之判決須以學生會組織章程、及本法之條文為審判之依據。

第五章:罷免

第二十八條:罷免案成立後,罷免案之投票,選務委員會應於廿日內辦理之。

第二十九條: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選舉人以學生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第三十條:罷免案投票時,選舉人應攜帶學生證交由選務人員查驗,以證明其身分。

第三十一條:罷免案總投票數中超過二分之一為同意罷免,即為通過。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罷免案否決者,在本學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三十一條: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欄。

二、不用學生會製發之罷免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欄。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罷免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罷免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欄。

八、完全空白。

九、不用學生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前項無效票,應由選務委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選務委員會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罷免票應為有效。

第六章:本法之施行

第三十二條:本法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經會長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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