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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設籍台北市之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餐費補助事宜。(學務處)
二、旨揭餐費補助對象、額度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持有本市「低收入戶卡」,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學校),於法定修業年限內且實際到校上課學生;就讀夜間部或補校者須為民國91年8月30日以後出生之學生。 (二)補助額度:採定額補助每餐新臺幣(以下同)55元計,每名學生補助金額總計為5,500元(55元*99日)。 (三)申請方式:學生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午餐費補助申請表」,交學校審查,學校審查符合補助規定者,於110年10月20日前製作補助學生印領清冊,併各生申請表與學校正式收據函報本局複審,並辦理撥款及核銷。 (四)申請時間:請於110年10月20日(星期三)前函送本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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