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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教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人事室)
主旨: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請查照。
詳如附件。
附件1.pdf 141.76KByte
附件2.pdf 139.33K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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