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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0條一案,業經本府以110年11月1日府法制字第1100280815號令發布施行(人事室)
主旨:轉知有關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0條一案,業經本府以110年11月1日府法制字第1100280815號令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檢送旨揭發布令影本、總說明、條文各1份。
附件1.pdf 304.79KByte
附件2.pdf 57.19KByte
附件3.pdf 72.11K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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