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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於復職(聘)補薪時,追溯加保(人事室)
主旨:轉知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於復職(聘)補薪時,追溯加保,倘期間已重複加保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請依銓敘部110年12月6日部退一字第11054037291號令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12月6日部退一字第11054037291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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