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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人事室)
主旨:轉知修正「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一份。
附件1.pdf 138.89K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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