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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編制內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110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一案(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4月11日桃教小字第1110029132號函辦理。 二、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第四點:「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及請領清冊,逕寄 (送)至本局,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110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業於111年3月21日(星期一)寄發合格證書;請欲申請獎勵的教師於 111年4月18日(星期一)前將合格證書影本及切結書送人事室辦理,逾期歉難受理。 四、檢附教育局原函及「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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