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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108學年度第5次財物報廢品變賣公開委託估價,自公告日起至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截止收件,委託估價清單如附件,請踴躍參加估價。
作者 : 總務處14
請有意願且具有政府核准立案資格之回收廠商洽本校總務處估價.並上網下載領取估價項目表填妥後蓋公司及負責人章,註明聯絡電話,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需有營業項目,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於截止前傳真或親送至本校總務處.,本次標的物係廢品,以現況交付,買受廠商無物之瑕疵請求權,並由買受廠商自行載運。其中若有項目估價單價超過1萬元(含)者,該項目本校將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另行辦理公開標售事宜,廠商不得異議。有需要勘查標的物現況者,請洽詢本校總務處王小姐(電話:03-4929871分機1613)安排。.

相關規定如後:
一、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5、66點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17日(88)工程企字第8807994號解釋函,機關變賣財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 依據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3點規定,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者,得由執行機關以議(比)價方式讓售;第4點有關賸餘價值認定,估價由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1、自行估定。2、委託估價。
四、 依上開相關規定,本校採公開委託估價方式辦理,將報廢品變賣估價清單(如附件)上網公告於本校網站,邀請廠商進行估價,其估價清單中賸餘價值若估價有超過1萬元者,該項財產將依規定進行公開標售,其餘賸餘價值未超過1萬元之財產則由本校依規定以總價議(比)價方式讓售給估價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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