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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8第一學期補考名單(教務處)
一、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原住民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技優保送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四十分為及格)。
二、學生未達上列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三、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四、1/22 12:40修正624英文文法補考名單;2/3 10:02修正612數學補救教學成績。
五、2/21(五)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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