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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台中市中等以上學交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教務處)
適用對象: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申請期限: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未盡詳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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