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 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二)上開規定之獲獎團體,應由同一所學校學生組成,且學生均須符合前述規定之資格。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109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辦理地點: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由就讀學校於申請期限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申請學生名冊,彙整後學校再函送本局辦理複審。
四、補助基準及金額:
(一)獎勵項目如下(申請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1、個人單項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藝能競賽(音樂、舞蹈、美術、說唱藝術等)、體育競賽。
2、團體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
(二)個人單項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縣市級競賽::第1名5,000元;第2名4,000元;第3名3,000元。
2、全國級競賽:第1名16,500元;第2 6,000元;第3名5,500元;第4名5,000元;第5名4,500元;第6名4,000元。
(三)團體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縣市級競賽:第1 名20,000元;第2名15,000元;第3名10,000元。
2、 全國級競賽:第1名30,000元;第2名25,000元;第3名20,000元;第4名15,000元;第5名10,000元;第6名9,500元。
(四)競賽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評比獲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等第評比列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優勝或入選均不予獎勵。
2、等第評比設有「特優」者:特優、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四名規定辦理。
3、等第評比未設「特優」者: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
4、特優取二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三名規定辦理;取三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四名規定辦理,其餘依序類推。
五、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者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