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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作者 : 實習處01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98年11月04日導師會議訂定 101年11月07日導師會議第一次修訂 103年2月10日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107年2月23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一條辦理。 二、目的:為鼓勵已觸犯校規業經公布懲處之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同時落實家庭教育的功能,特訂本辦法。 三、實施對象:本校學生。 四、實施方式:依學生獎懲規定受懲罰,列入記錄有案,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且在考察期間未再觸犯同類型校規並完成愛校服務者,均可依本辦法申請辦理銷過。 五、限制條件 (一)為避免學生累錯不銷,失去本辦法立意,學生所申請銷之過錯,僅能為本學期與前一學期所犯之錯。 (二)辦理小過以上銷過者,家長須到校實施晤談,以落實家庭教育之功能。 (三)如辦理銷過後,再犯同類型過失,得不准予申請銷過。 (四)考察期間綜合表現不佳,導師、輔導人員得建議延長觀察期。 (五)其他。 六、相關過錯之類型分成課業學習類、出缺勤類、及生活教育類,如條文所示。 七、實施辦法: 依據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處分區分為: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 (一)考察期之規定:
(二)愛校服務時數與處分種類之關聯如下:
(三)辦理程序:
八、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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