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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作者 : 實習處01 發佈日期 : 2014-06-25 10:35:45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981104導師會議訂定

1011107日導師會議第一次修訂

103年2月10日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107年2月23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一條辦理。

二、目的:為鼓勵已觸犯校規業經公布懲處之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同時落實家庭教育的功能,特訂本辦法。

三、實施對象:本校學生。

四、實施方式:依學生獎懲規定受懲罰,列入記錄有案,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且在考察期間未再觸犯同類型校規並完成愛校服務者,均可依本辦法申請辦理銷過。

五、限制條件

(一)為避免學生累錯不銷,失去本辦法立意,學生所申請銷之過錯,僅能為本學期與前一學期所犯之錯。

(二)辦理小過以上銷過者,家長須到校實施晤談,以落實家庭教育之功能。

(三)如辦理銷過後,再犯同類型過失,得不准予申請銷過。

(四)考察期間綜合表現不佳,導師、輔導人員得建議延長觀察期。

(五)其他。

六、相關過錯之類型分成課業學習類、出缺勤類、及生活教育類,如條文所示。

七、實施辦法:

    依據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處分區分為: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

(一)考察期之規定:

  1. 受警告懲處之學生:自違規日起考察乙個月以上。
  2. 受小過懲處之學生:自違規日起考察兩個月以上。
  3. 受大過懲處之學生:自違規日起考察三個月以上。
  4. 考察期之計算均不含寒、暑假假期。
  5. 考察期間,不得再觸犯同類型校規。
  6. 高三上學期受懲處之學生,至推甄前未再觸犯同類型校規,且有改過向上之具體事實者,雖考察時間未達標準,仍可依本辦法於推甄前一個月申請銷過。
  7. 高三下學期受懲處之學生,至畢業前未再觸犯同類型校規,且有改過向上之具體事實者,雖考察時間未達標準,仍可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辦理銷過。

(二)愛校服務時數與處分種類之關聯如下:

  1. 警告乙次:愛校服務4小時。
  2. 小過乙次:愛校服務12小時。
  3. 大過乙次:愛校服務36小時,並應接受輔導室至少二次諮商輔導。
  4. 愛校服務內容,依核定之時數由學生自行請示教職人員完成。
  5. 各類處分兩次含以上之時數相加乘。

 (三)辦理程序:

  1. 風紀股長為班級業務承辦幹部,生輔組於學期期初、期末各辦理乙次。學生填具保證書(如附表一)經家長表達意見並簽章後,交風紀股長填具「學生銷過申請表」(如附表二),並向導師請示辦理銷過。
  2. 導師受理後,經由平日對學生之考核與觀察,剔退考察期間綜合表現不佳學生,並將兩表送生活輔導組辦理審查。
  3. 生輔組審查學生是否符合銷過規範,並將情形回覆學生本人,符合規範學生核發愛校服務時數表(如附表三),即可開始實施愛校服務。
  4. 學生愛校服務實施完畢後,將表二資料繳交生輔組彙整,經主任教官、學務主任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定完成銷過。

八、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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