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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辦法
作者 : 實習處01
桃園市立中壢高商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辦法 099年03月14日體育衛生委員會初版通過 102年04月29日體育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年09月03日體育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年10月15日健康促進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年08月27日健康促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依據: 1、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2、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四條辦理。 二、
目的: 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事故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使傷害能降至最低及不延誤就醫時間。 三、實施辦法:觀念的宣導讓師生體認,確保校內生活健康安全是全校師生共同的責任。 1、教師應隨時要求學生遵守校規及公共秩序,學生也應有守法的精神,共同營造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 2、隨時利用時間、或隨機教導學生安全注意事項,禁止學生在教室內、走廊、樓梯追逐、推拉等危險動作,並嚴禁攜帶危險物品到校以確保校園安全。 3、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每天應隨時關心學生健康狀況、並適時給予適當處置。 4、學生在校內若發現身體不適現象時,應隨時告知老師或健康中心,以便學校及早做最適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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