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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整潔競賽辦法
作者 : 實習處01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學整潔競賽辦法

   10381日訂定

105112日通過修訂

107223日校名更改

 

104107日導師會報通過修訂

一、目的:為提高學生重整潔之觀念,以維護校區整潔,優美之環境,促進身心健康,培養學生愛整潔、盡責任、勤勞及勞動之美德與良好習慣,並樹立優良之校風,特訂定本辦法。

二、競賽方式:

(一)  以班級為單位,每日分上、下午各打掃壹次,互相競賽,分年級每日評定成績。

(二)  每日統計成績並利用網路公佈,每兩週結算平均成績後,取五名於朝會時,頒發榮譽獎狀表揚。

(三)  學期總成績前三名,將於下一學期另行頒獎表揚。

三、競賽項目及內容:

(一)  教室:含跑班教室,係指普通教室內地板、天花板、黑板、板溝、講桌、講台、導師桌、課桌椅、抽屜、窗戶、門、清掃用具箱、垃圾桶、回收箱及內牆與教室外走廊、洗手台、飲水機、垃圾桶、外牆、天花板及盆栽等。

(二)  公共區域:

1.   特別教室:包括電腦教室、語言教室、視聽教室、軍訓教室、護理教室、音樂教室、美術教室、物理地科實驗室、化學生物實驗室、社會科教室、數學科教室、桌球室等。

2.   操場、花圃、車棚、水溝、耕心園及植福園。

3.   各辦公室、導師室、教師研究室、會議室、資源回收室、游藝館等及其走廊。

4.   廁所及樓梯間(含扶手、消防箱、洗手台、飲水機、牆壁、門、窗及天花板),校園外圍與柏油路面。

(三)  資源回收:指教室資源回收桶確實按照回收規定處理(如保特瓶、鋁箔包、鋁罐需壓扁;牛奶盒、泡麵碗、便當盒需沖乾淨後回收)

四、評分方式:

(一) 評分人員:包括綠化股長、衛生組長等。

(二) 評分範圍:綠化股長依責評內外掃區域,衛生組長做綜合性考核。

(三) 使用評分表:

l  衛生組工讀生依各年級用「內掃清潔評分表」與「外掃清掃評分表」進行評分。

l  教室之評分以80分為基本分,分進行評分,打掃不佳者打X,全部項目無X+2分、2X以下+1分、3X +0分、4X -1分、5X -2分、6X -3分、7X以上視為無打掃-5分。同時每日有特定項目扣分,分數另外加倍扣分;加入投訴一項,若有相關投訴且查證屬實-5分,詳見附件一。

l  外掃區評分以80分為基本分,依分區項目評比,單次評分最多以加減3分為限,以整數為單位,表格標示0分表示加強,評比方式詳見附表二。

l  特殊情形不受加減3分限制,衛生組得視狀況調整,例如:未打掃班級,一律扣10分,資源回收未按照規定處理一律扣5分等。

(四) 評分時間:各班綠化股長(環保義工)依分配責任分區於早自習及放學後各評分一次,衛生組長同時進行抽檢。教職員生對打掃欠佳區域隨時可向組長反映,協同導師處理,確實查核並督促改進之(列入特殊投訴)

(五) 成績計算:評定之成績每雙週進行加總平均,各年級依成績高低排列,取前五名為優勝班級,予以鼓勵。平均成績相同時,依總分、衛生組長紀錄、衛生組工讀生、綠化股長之成績區分高下。

(六) 特殊加減分方式:

l  班級可經導師核可後向衛生組申請課後班級大掃除,分內外掃,打掃完畢,需由衛生組檢查通過,每次最多加3分。大掃除申請加分,每雙周以內外掃各1次為限,多申請者可以轉換衛生打掃服務時數(學期累計制),衛生組將另行評議獎勵。

l  學校教職員工與導師可視同學打掃用心程度,知會衛生組訪查,查證後,衛生組會視情況,予以分數調整3-5分。

l  學校有特殊活動,如運動會、園遊會、親師會等之班級

l  協助鄰近掃區班級清掃。

l  學校特殊問卷調查,執行優良之班級等。

(七) 成績異議:每日成績公布後,由服務股長透過板書等方式告知全班同學以資鼓勵或進行改進,如有疑義可於3天內至衛生組查詢。

(八) 成績公佈:每日評分成績登錄後,次日公佈於網路:各班所有每雙週及學期平均成績檔案,亦公佈於網路,以供查詢。另每雙週競賽成績表將以書面通知各班級及導師。

五、獎懲規定:

(一) 獎勵:

1.      整潔競賽成績每兩週依年級各取前五名,頒發獎狀乙張。

2.      每學期整潔總平均,各年級第一名之班級,全班同學各記小功壹次;第二名之班級,全班同學各記嘉獎兩次;第三名之班級,全班同學各記嘉獎壹次,前五名之班級均頒發錦旗乙面。

3.      打掃特別認真的同學,可由導師或衛生組簽請敘獎。

(二) 懲罰:

1.      雙週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班級,利用寒暑假日或課後時間實施社區服務及愛校服務。

2.      當日教室或公共區域扣分達5分班級,將會導師及服務股長,未見改善者,於課後全班同學實施勞動服務。

3.      清掃未盡力之同學及不服從服務股長、衛生股長及綠化股長指導之同學,實施勞動服務,未見改善者,將簽請處分。

六、本辦法經導師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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