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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團實施辦法
作者 : 實習處01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成立社團實施辦法
一、學生申請成立社團須有三十人以上聯名發起填寫,其中同班級不得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二。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填寫繳交「○○學年度成立社團申請表」,並依本辦法各項規定及程序辦理新社團成立之申請。 二、社團成立時應檢具下列事項登記: (一)社團章程。 (二)連署簽名單。 (三)成立社團計畫書。 (四)指導老師簡介資料。 三、社團成立核准之依據: (一)學生申請成立之新社團,須有教育上的價值。 (二)學生成立社團,須能持久並經常展開社團活動。 (三)學生申請成立新社團,性質不得與原有社團雷同。 (四)學生申請成立社團,應事前考慮活動場地,經費負擔以及指導老師等條件。 四、社團成立後,應依「國立中壢高商社團活動組織管理辦法」之各項規定進行社團各項事務與活動之運作,若有違反規定者,按相關辦法議處。 五、經核准之社團,其經費與活動場地之運用以自籌及配合校園設施為原則。 六、新社團經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准成立後,社團名稱不得擅自更改。社團因故解散,申請復社手續同新社團。 七、申請成立社團須於六月底前申請,經核准後於新學年度起執行。 八、本辦法呈校長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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