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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保險條例
110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業經教育部公告,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0276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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