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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9年度「鄭豐喜肢障者家庭子女獎學金」(教務處)
申請日期:即日起~10月15日(郵戳為憑)
申請資格:
肢障者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新卡),障別為肢障者,障礙程度為中度、重度、極重度之子女,就讀大學、專科、高中、
國中、國小者,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予以獎助。
◎肢障者的親人子女、非親生、非法院認定者,不受理。
◎肢障者領養子女未經法院認定者,不受理。
◎肢障者的子女於求學過程中逢肢障者父母往生,本會專案受理申請。
◎高中以上子女應參與本會所指定相關公益事務之義工時數,否則降等發放獎學金(去年參與 本會活動之義工時數証明,請在申請書中勾選,決審加分)。
◎受邀參加頒獎典禮家庭應遵守本會獎學金意義與精神,不得缺席,至少一位代表 家庭出席,否則喪失申請資格取消獎學金。
 
申請應備文件:
1.填具申請書乙份。
A.每一空白欄位需詳細填寫確實資料,需簽名者一定要記得簽名。 若無法親簽,請蓋章。
B.證明人為(村)里長 以上或子女學校老師,推薦者應親筆簽名。
※(村)里長:實際居住地之(村 )里長簽名 ,並請附〔當選証書〕影本。 註:里長拒絕協助時,請報知本會向所屬縣市政府社會局備案。
※老師:其中一位子女學校老師簽名,並請附〔教師識別證〕影本。
2.身份證、身心障礙證明(新卡)正/反面影本
3.全身彩色生活照 1 張~申請人(肢障者)本人最近之照片顯示障礙狀況,凡不提供照片或照片中看不出障礙狀況者(証件用大頭及半身照片)不予受理一律退件。
※第 2、3 項需申請人(肢障者)本人之資料,若夫妻同為身障者都須一起附上)。
4.戶籍謄本。請繳交時效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可於就近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5.在學子女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所有在學子女之學生證,必須蓋有當學年當學期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如現在申請,須繳蓋有 109 學年第1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
6.在學子女學年成績單正本(上/下學期)。
申請人所有在學子女之成績單(108 學年度上/下學期)。如換新學校請回原學校申請(若附影本請重新加蓋校章,如未加蓋校章或塗改者,將不予受理。)
7.家境調查表。請務必詳填,並附相關證明(例中低及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8.家境狀況敘述。申請人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者,請至少繳交一篇 (至少600字)
請簡述家庭背景、父母障礙狀況、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請勿離題否則予以退件。
9.自我查核表。所需備審資料請檢查勾選後貼於信封上。
 
 
 
未盡詳情請參查附件:申請辦法及申請書、家境調查表、自我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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