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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9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教務處)
受理申請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09年11月10日止。(校內統一收件交寄為11月6日(五)止。
§(請於上述截止日前自行備妥檢附文件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審核)§
 
申請資格
凡就讀本市(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學生本人遭受急難意外事故或突遭重大傷病致其學習不利需扶助者。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學生家庭主要負擔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三分之一以上)遭受急難意外事故、罹患重大傷病、入獄服刑、失蹤、死亡或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
而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處於逆境導致學習不利,仍能奮發向上,敬業樂群,積極向學之需扶助學生。
 
檢附文件:
□1.申請書正本(必繳)*必須填寫表內具體事實一欄(簡述申請事由,內容以300字為限。)
□2.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必繳)
□3.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中低收/清寒證明/師長證明) 
□4.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記事) 
□5.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暨同意書正本(必繳)
□6.急難證明文件(意外事故證明 或醫療診斷證明 或重大傷病證明或醫療費單據影本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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