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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9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教務處)
一、助學對象:
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以上之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在學學生。
 
二、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新住民8000元或新住民子女5000元)
109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限低收或中低收)學生助學金:(新住民8000元或新住民子女8000元)
109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重大違規紀錄係指『109學年度上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就讀國中以上學生尚有 3支以上警告或 1支以上小過情形。』 
(三)證照獎勵金︰(新住民)
107、108、109年度,甲級(30000元)、乙級(15000元)、丙級(5000元)「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新住民證照獎勵金申請人需檢附最近3年內(107、108及 109年度)由勞動部製發之甲、乙丙或單一級別「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
(四)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15000元)
持有當年度總統教育獎狀者。
(五)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新住民子女)
107、108、109學年度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家體育代表隊(10000元)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8000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8000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5000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5000元)前8 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8000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8000元),獲得個人賽前6 名者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6 名者、全國身心障礙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 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5000元)
主辦單位出具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牌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作為申請依據。
 
申請報名期限:
自1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
欲提出申請欲提出申請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申請表。再經由校方上網申報。
請依限於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https://sp.immigration.gov.tw)完成線上申報以及寄送申請表格與相關佐證資料至移民署彙辦(100臺北市廣州街15號,移民事務組洪偉玲科員)。
 
申請時一律以系統下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為主,非該表格,一律退件,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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