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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110年度第一梯次原住民族學生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教務處)
一、補助對象:設籍桃園市連續滿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高中職在學學生。
二、補助條件如下:
(一) 清寒學生獎助金申請條件如下:
成績標準: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70分以上。
清寒事實:
(1)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者。
(2)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 家庭有重大變故,生活困難者。
前款各目應檢附社會局核發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若未達中低、低收入戶者,須檢附家庭狀況訪視表)。
(二) 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
1. 公私立高中組: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 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應備文件(至註冊組索取):
1.申請書。
2.切結書。(並附109-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3.領據。(內容填寫正楷清楚不得塗改並附申請人金融或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4.家庭狀況訪視表。(只適用申請清寒獎助金填寫)
符合通過清寒或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皆為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6,000元。(高中職組)
申請書表及相關應備文件請於110.3.24(三)前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逾時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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