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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團法人嘉新兆福文化基金會獎學金(教務處)
凡符合資格欲提出申請者請備妥應繳文件資料,於4月23(五)前交到教務處註冊組,逾時不候。(由校方統一造冊交寄,本案不受理個別寄件)
 
 
壹、本獎學金每學年受理申辦一次。
貳、獎學金之種類、名額暨每名每學年應得金額:
 
二、專科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暫定的200 名,每名各得獎學金 10,000  元,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一般社會清寒子女暫定 370 名。
 (二)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額暫定 30 名。
 
參、各縣市(含六都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暨金門、馬祖地區應得專科 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學金之名額,由本會於申請截止後,視各地區、各學校申請合格人數之多寡,比例分配。
 
肆、申請資格:凡在大學校院及專科暨高級中等學校在學且具備低收入戶資格之學生,其最近一學期成績(成績為優、甲、乙等者,請向學校申請原始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且未領受任何其他獎學金者, 均可申請:
 
一、一般社會清寒子女之學期成績無任何一學科低於 60 分,且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在 80 分以上, 操行(或獎懲紀錄)及體育成績均在 70 分以上。
二、具身心障礙身分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操行成績為 70 分以上,體育成績在60 分以上。
前項所稱體育成績包括「健康與體育」成績,操行成績包括「德行」或「綜合表現」或「日 常生活評量」成績。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兔附體育成績。
伍、申請時間:民國 110 年 3 月 16 日起至 4 月 30 日止(以郵戳為憑)。
陸、申請手續:填具完整之 110 年度申請書(含 1-I 及 1-II 申請人自述與老師評語)乙份。申請書(1-II),請務必填寫,並視同申請書之完整部分。連同下列文件:
一、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正式成績單(正本)   :包括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
二、在校未得任何獎學金證明:由承辦人在前項成績單上或申請書上未得其他獎學金欄加註並蓋章證明。
三、家境清寒證明:請檢具低收入戶證明(如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其他縣市鄉鎮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
四、身心障礙手冊(彩本)。
五、同意書:同意申請人文件上登載之個人資料,本會得為必要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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