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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110年度原住民學生獎勵-特殊傑出人才獎勵(教務處)
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辦理。
 
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 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二)上開規定之獲獎團體,應由同一所學校學生組成,且學生均須符合前述規定之資格。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 獎勵項目如下(申請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1)  個人單項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藝能競賽(音樂、舞蹈、美術、 說唱藝術等)、體育競賽。
(2)  團體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
2、個人單項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  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2)  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第三名 新臺幣五千五百元;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五名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第六名新臺幣四千元。
3、 團體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  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每團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每團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第三名每團新臺幣一萬元。
(2)  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每團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每團新臺幣二萬五千 元;第三名每團新臺幣二萬元;第四名每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五名 每團新臺幣一萬元;第六名每團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4、競賽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評比獲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等第評比列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 理,優勝或入選均不予獎勵。
(2)  等第評比設有「特優」者:特優、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 名至第四名規定辦理。
(3)  等第評比未設「特優」者: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 三名規定辦理。
(4)  特優取二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三名規定辦理;取三名者,則優等比 照前二目第四名規定辦理,其餘依序類推。
七、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個人單項競賽:
(1)  個人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  獲獎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  領據。
2、團體組競賽:
(1)  團體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  獲獎獎狀及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  申請學校單位金融帳戶封面影本及統一收據。
(5)  領據。
 
以上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由就讀學校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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