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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0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教務處)
受理申請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1月10日止。(請於最遲110.11/03前具足應繳交表件至註冊組,統一造冊送審,逾時不候。)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 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二)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三)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略以要點內容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學生本人遭受急難意外事故或突遭重大傷病致其學習不利需扶助者。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學生家庭主要負擔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三分之一以上)遭受急難意外事故、罹患重大傷病、入獄服刑、失蹤、死亡或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而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處於逆境導致學習不利,仍能奮發向上,敬業樂群,積極向學之需扶助學生。
第四點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本助學金申請書(如附表一)。─ ─自行上校網下載列印或至註冊組索取。 書表內★具體事實欄須簡述申請事由,請聚焦於「學生本身」的求學與生活需求,內容以300字為限。 ★師長加註意見欄請導師明確的提出「需求內容、項目、金額」。 (二)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三)以急難扶助申請之學生須繳交救助之事實文件(例如:警察局申請之車禍事故證明、消防局申請之火災證明、健保給付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之正本等)。 (四) 其他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中低收/清寒證明/師長證明等)。 (五)三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含詳細記事(父母若不同戶籍,應檢附雙方戶口資料;如屬外籍配偶請附上居留證。)。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暨同意書(如附表二)。─ ─自行上校網下載列印或至註冊組索取。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學校端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學校審核章。 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第一項期間辦理者,得向委辦學校提出臨時申請。 第五點 辦理本助學金審核時,將以中低收入、低收入、家境清寒或較為急迫、嚴重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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