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轉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0-2「助學金」申請(教務處)
詳細資格、辦法如附件
 
符合資格欲申請者務必於所訂申請期限日前完成寄件:
第二(下)學期:每年2 月10 日至3 月10 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瀏覽數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
  • 分享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