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自本(111)年5月9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如說明,請查照。(衛生組)
一、 |
依據本府衛生局111年5月16日桃衛疾字第1110038890號函辦理。 |
二、 |
鑒於Omicron變異株之潛伏期較短特性,為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指揮中心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7天,並於檢疫期滿後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
(一) |
實施對象:自本(111)年5月9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之人員,不包括後續因監測發現新興變異株而重啟「重點高風險國家」專案管制對象。 |
(二) |
檢疫天數計算:以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7天檢疫期,於檢疫期滿之檢測結果為陰性,入境後第8天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
(三) |
檢疫地點:維持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如家戶檢疫環境不符合1人1戶者,則須入住防疫旅宿完成7天檢疫。前述1人1戶定義詳列如「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下稱作業原則;如附件1)。 |
1、 |
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防疫旅宿/自宅或親友住所)同住。 |
2、 |
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
3、 |
位於離島地區之民眾自國外入境本島後維持於本島進行7天檢疫至期滿。 |
4、 |
入境人員居家檢疫期間維持電子圍籬措施,並依身分別由地方政府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管理及關懷。 |
1、 |
PCR檢測:於入境時(第0天)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合採檢及進行PCR檢測。 |
(1) |
於檢疫期滿當日(第7天)進行1次快篩,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檢疫期滿,始可離開檢疫場所並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另提供1劑備用快篩試劑,於檢疫期間出現症狀時使用。 |
(2) |
所需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時發放,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宜。 |
(3) |
考量家用快篩試劑之適用對象年齡限制,未滿2歲(以入境當日年齡為準)者其檢疫期滿當日檢測,相關單位將安排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檢測,該項檢測費用由公費支應,至於前往醫療院所衍生之其他費用如交通費、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等,原則由入境人員自付。 |
(4) |
另由民政單位及警政單位外事警察相關人員進行健康關懷時,確認其完成檢測並於「防疫追蹤系統」登錄快篩結果;另為減輕第一線人員負擔,自本(111)年5月6日起新增雙向簡訊追蹤機制,於檢疫期滿當日上午8時發送,請入境人員於當日下午2時前回報快篩結果,透過簡訊回報快篩結果批次傳送至防疫追蹤系統/個案追蹤紀錄/登錄篩檢結果項下,相關簡訊內容詳如附件2。 |
(5) |
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詳如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