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台北市山西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二條之規定制定之。
二、凡在台、澎、金馬地區經政府立案高中(職)級以上學校肄業,具有正式學籍之山西籍學生。
但不包括在職研究生、補習班學生與無學籍之選讀生及交換生,且未享有公費待遇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助學金。
母親為山西省籍之學生(僅限親生子女)亦可提出申請。
三、本項獎助學金,凡合於申請資格者,在申請期限內,經學校彙集初審後,併送本會辦理,本會不接受個別申辦。
四、本辦法所稱之獎助學金種類如下:
(一)本基金會助學金:就合於前條規定者發給之。其金額按申請人數及基金孳息收入分級斟酌決定之。
(二)李莊潤潔女士獎助學金:凡獲本會上述助學金之學生,均加發本項獎助金。加發金額,按該項基金每年孳息收入斟酌平均分配之。
五、申請助學金應繳之文件如下:
(一)助學金申請表:表格由本會提供,申請人向肄業學校洽領(影印)填寫或附回郵信封函基金會索取。
(二)本籍證明文件
1.載有學生本籍為山西籍之證明文件或直系血親之有效本籍證明文件(可向戶政單位申請影印舊戶籍謄本)以直系一等血親為準。
2.由山西省同鄉會出具之會員及籍貫確認函,亦得為有效證明文件。
3.大陸山西省籍來台留學生,須提供大陸身分證等足以確認戶籍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郵局或帳戶銀行(帳號)之存摺影本。
(四)當年度(第二學期)在學證明文件(在學證明書或當學期註冊收據及學生證影本)。
六、助學金之申請期間自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止(以學校寄送本會郵戳日期為限),逾期恕不受理。各學校初審截止期限請自行規定。
助學金申請之准否,由本會董事會做最終審定。
經核准者之助學金將直接匯入申請者帳戶內。
七、本辦法經本會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修正通過,並報請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
八、符合申請資格同學,於108年03月15日前,至註冊組領取申請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