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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獎助學金(教務處)-日期變更順延
獎助方式
凡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清寒 家庭以及同濟家庭子女且為 在校學生 均可申請,並分成 清寒子弟 (A 組 和同濟家庭子弟 (B 組 兩部分。
一、 清寒子弟 (A 組 適合社會上一般弱勢清寒家庭子弟 非 同濟家庭者 申請,分為國小、國中及高中三組,每組名額各為 100 人,經評審入選者,國小組
每名頒發助學金新台幣 5 仟元整,國中組每名頒發助學金新台幣 8 仟元整,高中組每名頒發助學金新台幣 1 萬元整。
二、 同濟家庭子弟 (B 組 僅限 同濟家庭 子弟申請,分為國小、國中及高中三組,每組名額各為 50 人,經評審入選者,國小組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壹仟元
整,國中組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壹仟伍百元整,高中組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貳仟元整。
 
申請資格
一、十八歲以下的在校生。
二、 學年度 學業成績總平均(108 年 7 月 1 日至 10 9 年 6 月 30 日: 上、下學期):
清寒子弟部分 (A 組 )70 分以上;同濟家庭子弟部分 (B 組 )80 分以上。
三、本獎助學金之申請,每年一戶一名為限。
四、七年級生 無國中成績 不具申請資格。
五、高一新生申請組別為國中組。
六、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屬高中組。
七、同濟家庭子女限會員之直系後輩 例如:兒女、內孫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申請者本人及監護人戶籍謄本正本 需有紀事內容 )),並請自行
加註 僅供本次申請 獎助學金使用 字樣。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四、前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 影 本 或於申請書上填寫分數並請學校核章 。
五、若為清寒家庭子女則另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或 社會局處或 村里長清寒證
明正本。
六、若為同濟家庭子女則另檢附長輩為同濟會員之基本資料。
※前述應檢具之證明文件,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若申請人於收件※前述應檢具之證明文件,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若申請人於收件截止前補齊證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截止前補齊證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
 
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 109年7月15日止 (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變更順延】至109年7月22日止(校內協助統一收件交寄截止日為109年7月21日止)。
 
未盡事項請參閱附件:『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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