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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教務處)

高級校學請要點

一、為勵新(以下稱本市)就讀高中等學校學,特訂 定本要

二、凡籍本滿六個月上,內公私高級以上學就讀學 生,得請本金。但享有培育校、軍院、特教 育學校全額費補助就讀進修學班或年起之、 博士班究所不得申

三、本學金年辦理次,合前點格之自公告請日起 十五日,向市政府育局下簡稱局)申請,期 概不受

四、學金時,績;其

年成績並應符合下標準:

(一)業或成績總均在分及體成績分以上。

(二大專上如無修體育可免附體中職學依教 育主管關規定免開體育學校出明,附體育 成績。

前項第一成績為第者由學校具換並換算原始分 數。 前一學期年級)前一學年(其他級)過以上分者, 不得申

五、本學金名額及給金下:

(一大專院校含五專五年究所十五名, 扣除低戶、心障礙後,申請人讀公學校比 例分配給名額,每名新幣二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一至三:共四四十五名,扣除收 入心障申請讀公私學校分配發 給名額每名幣一萬

前項名額定尚有餘時在總名範圍調整移充。

 

六、時,一學生一學期成單及入戶證無則其他年應檢附一學績單及收 入戶證(無。 前項之低戶係指法核低收入,其須為戶所在地 之主管關核

七、申人數超過第五點款所額時,發給順序如

(一大專院校(含五專四、級及研究入戶、心 障礙學優先若仍有額再業或智成績均分 數高低優發給,成績相同者,依設間較久者, 設籍時相同者,則由審單位決定。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一至三:低收戶、障礙學優 先發若仍再依學或智績總平分數擇優 發業或成績相體育成並成高者為 優先,有成相同依設市時間久者設籍 時間相者,審查單抽籤決定

除低入戶身心障學生依申請就讀立學校例分配 錄取名,單校錄取數以為限(、夜及大學研 究所開計超過第二之。

八、本學金本局委所屬承辦申及審業。 九、本學金件申請經審不論錄與否概不退件,項申請件、填寫料、明文件核章者,皆視不符理。

 

未盡詳情請參查附件:

 

申請要點.pdf 98.44KByte
常見問題.pdf 300.06K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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