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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運動場館管理要點
民國101年11月23日訂定
民國107年2月23日更改校名
民國109年5月26日行政會報修訂
一、 目的:為提供學生課餘活動空間,推廣社區社教活動及全民體育活動,並維護校園安全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
(一). 國民體育法
(二). 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三、 管理範圍:操場、游藝館
四、 活動範圍:
(一). 教學活動
(二). 學校(含教師會、學生會)主辦活動及社團活動
(三). 學生課餘體育活動
(四). 教職員工課餘體育活動
(五). 學校相關團體課餘體育活動(教職員工眷屬、退休教職員工、家長會委員會、文教基金會、校友會理監事會、本校志工)
(六). 經核定教育相關活動
(七). 社區人士校園活動
五、 開放時間:
(一). 上課日(含寒暑假)以前款第(一)項活動為優先;課餘時間16:00~18:00以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活動為主。
(二). 例假日(含寒暑假)社團活動依據本校假日活動申請規定辦理。
(三). 其他核定之教育有關活動依據核定時段及場館辦理。
六、 操場及游藝館館禁止事項:
(一). 穿著釘鞋及溜冰鞋進入場地。
(二). 各式車輛進入
(三). 棒壘球活動。
(四). 溜狗或其他破壞行為。
(五). 若有蓄意破壞場地及設備,送警究辦。
七、 操場管理原則:
(一). 為配合進修部上課,上課日週一至週五課餘活動時間以16:00~18:00為原則。
(二). 社區人士校園活動以操場為原則,時間以週一至週六早上7:00以前及星期日7:00至17:00。
八、 游藝館(籃球場及羽球場)管理原則:
(一). 為配合進修部上課,上課日(含寒暑假)週一至週五課餘時間管理原則如下:
1. 游藝館課餘體育活動開放時間16:00~18:00。
2. 羽球場各項活動以第四款第一、二項活動優先。
3. 羽球場場地編號依頂燈開關起順時針依序為第1~6場地。
4. 羽球場第四款第三、四、五項活動範圍開放場地及時段如下表:
星期 場地 |
1 |
2 |
3 |
4 |
5 |
6 |
一 |
三 |
三 |
四 |
四、五 |
四、五 |
四、五 |
二 |
三 |
三 |
四 |
四、五 |
四、五 |
四、五 |
三 |
三 |
三 |
四 |
四、五 |
四、五 |
四、五 |
四 |
三 |
三 |
四 |
四、五 |
四、五 |
四、五 |
五 |
三 |
三 |
四 |
三 |
三 |
三 |
5. 以上依表定優先各項活動使用,若有空餘場地則開放自由運用。
6. 羽球場除教職員工生外,使用之對象每月共收新台幣三千元以支付相關水電費用。
7. 段考前一週為鼓勵學生加強準備學業活動,游藝館暫停開放。
8. 籃球場依第四款第(一)、(二)、(三)項優先順序開放。其中社團活動以籃球隊練習優先。
(二). 假日申請之社團或班級,活動時段以早上8:00~16:00為原則。
(三). 假日申請活動之社團或班級必須善盡設備維護及場地整潔之責,使用完畢後須將場地設備恢復原狀。
(四). 游藝館提供經核定教育相關活動辦理原則如下:
1. 申請單位須於使用前一週函文申請。經本校核定提供使用後,若因臨時重要教學活動,得通知使用單位改期使用或停止使用。
2. 酌收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含冷氣、燈光、音響……等)維護費及場地整潔費。需委託本校代辦之事項,應於申請時提出,相關費用由使用單位負責。
3. 游藝館提供經核定教育相關活動,必須於申請書之用途說明欄詳細填列,若發現舉辦之活動違反法令或有失教育意義情事者,得隨時停止使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且不得異議。
4. 使用單位須善盡維護之責,場地須恢復原狀,使用完畢經總務處派員點交後,如有損壞遺失情事,應由使用單位負責照價賠償或修復之。
5. 使用單位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品進入校內,車輛應停放本校指定地點,不得任意停放,以維校園景觀。
6. 使用期間游藝館之秩序及安全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
7. 使用單位如有未按以上原則,本校得拒絕提供使用,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追訴。
九、 游泳池管理原則:
(一). 游泳池以提供本校師生教學使用為主,不對外開放。非游泳時間一律禁止學生入池游泳。
(二). 假日不開放。
(三). 寒、暑假開放時間另行簽核辦理。
(四). 學生上游泳課及悉依本校游泳池上課規則辦理。
(五). 罹患疾病,足以影響自身安全及妨害他人健康者,請勿入池游泳。
(六). 未帶泳帽、未著泳裝者禁止入池游泳。
(七). 嚴禁於池中吐痰、便溺。
(八). 嚴禁於游泳池打鬥、奔跑、戲弄他人、跳水、吃東西及其他足以妨害公共安全之行為。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後,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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