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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及外出規定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請假及外出規定

103年6月30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4年6月3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7年2月23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8年6月28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9年7月14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10年2月17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

第二條 學生到校後,放學前,不得離校,因故須外出者,須向教官室領取臨時外出申請單填寫,送請導師與輔導教官核准,始能離校;返校後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否則除予曠課論外,依學生獎懲規定懲處。

第三條 請假分病假、事假、喪假、公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生理假

(一)一天須有看診之證明書(如健保繳費收據、約診單或診斷書)。

(二)三天以上須有家長或監護人之證明書外,並檢具醫院之診斷書。

(三)在校時,因病必須離校者,須由保健室證明,並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因病在保健室休息,而未參加集會活動或上課者,經保健室證明請假,否則以曠課論。

(五)在家時,因病不能來校者,必須家長或監護人來辦理請假手續,如家長或監護人因故不克來校者,須當日第二節課前以電話向導師或輔導教官報備,得准在假滿三日內(假日順延)補辦請假手續。

(六)段考、期末考期間,會教務處,經准假後,始得補考。

(七)生理假可依家長證明,每月一天。

二、事假

(一)須於前一日或當日上課前,由家長或監護人或學生本人來校請假,經批准方為有效。

(二)定期考試期間不得請事假,未到者一律不准補辦請假及補考。

三、喪假:

(一)直系尊親屬

1.生父母-六天。

2.祖父母、養父母-四天。

3.曾祖父母、外祖父母-三天。

(二)四等親旁系親屬三天。

(三)請假超過天數部份,以事假計算。

四、公假:

(一)因代表學校參加各項競賽或活動,或因兵役事由不能到校者,以公假論。

(二)公假須經指導老師、教官證明或檢具兵役機關文件辦理請假。

五、娩假、產前假、流產假、陪產假

(一)出具醫生診斷書辦理

(二)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天;懷孕三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懷孕期間配合產檢者,給產檢假5天。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2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三)因配偶分娩給陪產假五日。

六、育嬰假:學生撫育子女未滿三歲前,持有證明者,以學期為單位得請育嬰假。

七、除特殊原因外,學生請假須親自辦理。

八、請假單批准後,送請學務處承辦幹事登記,完成請假手續。

九、凡公布之曠、缺課統計,如有錯誤,在公布之日起三日內,向學務處查對更正,逾期如無正當特殊原因,不予受理。

第四條 核准權限

一、一日內由導師核准後,知會輔導教官。

二、一日以上三日以內,由生活輔導組長(進修部學務組長)核准。

三、三日(含)以上六日(不含)以內,由學務主任(進修部主任)核准。

四、六日以上由校長核准。

第五條 其他:

一、六學期除公假、娩假、產前假、流產假、陪產假、喪假、生理假且無遲到、缺席、曠課記錄者,畢業時頒予勤學獎。

二、學生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銷假,出缺席情形作成紀錄,作為德行評量依據。

三、學生除公假外,其缺課節數達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二分之一或曠課達四十二節(進修部達三十六節)以上者,應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四、逾時請假懲處規定:

(一)逾三日(返校後第四天至六天)補請假者,記警告乙次。

(二)逾六日(返校後第七天)不予准假,以曠課計。

(三)累計曠課達8節(每8節採計乙次),且經適性輔導後行為仍未改善者,警告乙次。

(四)累計缺席8次、遲到10次且經適性輔導後行為仍未改善者,警告乙次。

(五)每學期曠課達42節(進修部達36節)以上,經適性輔導後仍未改善者記小過乙次。

第六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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