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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儀規範暨檢查實施規定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服儀規範暨檢查實施規定

105.1.20校務會議修訂

105.6.30校務會議修訂

107.2.23校務會議修訂

108.6.28校務會議修訂

一、 依據:

(一). 本校「教師輔導管教辦法」辦理。

(二). 105年6月4日舉辦全校公聽會、6月15日班會條文表決、6月22日班代大會提案修訂內容。

二、 目的:為使學生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特訂定此辦法。

三、 服儀規定:

服裝:

(一)服式:

1.學生服式以學校律定樣式為準,學號須按規定繡製。

2.學生儀容應以健康、自然為原則,定期清理做好自我管理。

3.學生在校內應穿著制服、校運動服、班服及科服,以全班統一為原則,由各班自訂每週班級服式。

4.鞋式:全覆式鞋款(如皮鞋、運動鞋等),上、放學遇雨天得著拖鞋進出校門,惟進校園後須換穿全覆式鞋款,校園內不開放著拖鞋。

5.襪式:應著襪子。

(二)穿著佩戴方式:

1. 制服、校運動服:應著全套,長短褲均可。

2. 班、科服:應搭配校運動服長(短)褲。

(三) 一般規定:

1.班(科)服由班級統一律定製作,其樣式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2.未經許可不得著便服。

3.假日返校活動服裝應依服儀規定穿著。

4.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學生得因天冷於規定服式外增添個人保暖衣物。

5.開學日、休業式、校慶、畢業典禮等重大活動得律定著制服。

6.體育活動或課程依體育科律定。

(四) 檢查方式:

1.本校教職員工均負有糾正輔導學生行為責任。

2.每日上、放學執勤主要由執勤教官、老師、糾察隊人員實施。

3.課間主要由教官、導師、任課教師實施。

4.未依服儀規範穿著之個人須愛校服務,並扣其班級秩序成績。

五、 本辦法由班代大會提案,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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