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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規定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修訂
103.6.30
校務會議修訂
107.2.23
校務會議修訂
108.8.22
校務會議修訂
依據: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30
條第
3
項。
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
(
四
)
字第
1080060697
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第
9
條第
10
項。
目的:為提昇學生學習成果,維護公共環境之秩序。
學生攜帶行動電話應遵循以下規定:
三、管理細則:
本校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於每日上午
08
:
10
前將行動載具關機交由風紀股長置放於班級行動載具專用保管箱,統一放置於教室後方置物櫃內,風紀股長於每日放學時將學生行動載具發還學生。
學生若早自習、午休、活動集會、課堂、考試等時間使行動載具經老師或教官發現,經查獲隔日起,每日早自習關機後收繳至學務處保管放學後領回,直至該學期末。
依據前項規定送至學務處保管之同學,上課期間如遇緊急事件須與家長聯繫,可先向班級導師報備後填寫「使用手機申請表」至學務處領回行動電話使用,惟用畢後須立即關機並繳還。
若任課老師因課程需要,可於課前由學生填寫「使用手機申請表」,經任課老師簽名同意後於上課前領回,並於課後再交回學務處。
若學生臨時請假離校,須先完成請假程序,由教官或老師陪同領取。
違規懲處:
違反第三條規定者,並通知家長,當日請家長到校領回。
違反第三條規定累犯者並記警告乙次得累計之。
考試期間使用手機或手機鈴響(振動)依本校試場規則辦理。
本規定由校務會議決議後,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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