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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93.2.10訂定

102.2.18校務會議修訂

103.2.10校務會議修訂

103.6.30校務會議修訂

104.1.20校務會議修訂

107.1.1改隸桃園市立

107.6.29校務會議修訂

 

        一、 依據:

(一)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台八九參字第八九一五○八三六號函「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辦理。

(二)教育部103年1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540D號「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平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辦理。

(三)桃園市政府105年11月7日府法制字第1050269550號「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辦理。

(四)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十一條。

         二、  目的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三、 組織:

(一)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9人,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

(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校長就聘(派)學校行政人員代表3人、教師代表3人(含進修部教師1人)、家長代表1人及學生代表2人(含進修部學生1人)組織之。

(三)申評會由校長召集之,並應於每屆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以主持會議。

(四)必要時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得遴聘請法律、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或諮詢顧問。

(五)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

(七)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

四、申訴要件: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得向學校提起學生申訴。

(一)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學生申訴。

(二)學生自治組織提起學生申訴時,應以該組織及其負責人名義為之。

五、申訴流程:

(一)學生收到行為處分通知書。

(二)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如附件一)向學校為之,申訴收件單位「輔導室」。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如附件二)。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應於該評議決定書附記。

(四)申評會做成評議決定通知書(如附件三),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五)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所屬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六、 審議原則:

(一)學校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申訴人向學校提起學生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學生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事)件再提起學生申訴。

(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申明會議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關係人到會說明。

(三)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及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七、評議效力:

(一)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二)申評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申訴事件之評議決定,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他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三)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八、附則:

(一)學校對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二)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4、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5、不服評議決定之救濟之方法。

6、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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