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7月21日院臺護字第1090094901A號暨本府109年7月27日府資設字第1090184189號函辦理。
二、按103年6月24日「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26次委員會議」決議,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
各機關應落實辦理公務機關個人電腦非經核准,不可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三、另為提升國內行動應用APP資通安全,經濟部工業局業於103年起推動相關基本資安檢測制度,並於107年修訂「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規範」,
各機關於自行或委外開發之APP時應辦理資安檢測,或優先使用通過資安檢測之APP,以保障使用者安全。
四、有關我國政府機關限制採購大陸產品部分,現行各機關可依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
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採購,如認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有影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之疑慮者,
可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進而限制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