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29日新北教中字第1091444817號函及「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辦理。自109年9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受理申請。(如欲申請學生請自
行備妥相關文件於109年09月25日(六)前繳送至教務處註冊組初審)
二、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新北市滿6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當學期(108學年度第2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三、申請標準: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108學年度第2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及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
1、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二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具低收入
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以下同)8,000元整。
四、申請文件: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如附件)
2、108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
3、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如無此身分則免附)。
4、戶口名簿影本。
5、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非學生本人,請附親屬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和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
五、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金山區金山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0843新北市金山區美田
里文化二路2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09學年度第1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六、領有原住民住宿伙食費、助學金補助者亦可申請旨揭獎學金。
七、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缺漏填寫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時,本局不予
受理亦不得補件,將不另行通知。
八、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
九、本獎學金得由個人提出,惟本獎學金之申請所須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及「學校承辦人職章」,爰此,除學生須於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簽名或蓋章外,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
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並於初審完畢後核職章,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