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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 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08)年度9月1日 至本(109)年度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 包含才藝補習)者。
補助對象: (一)優先補助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 收入戶,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 元。 (二)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 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桃園市109年度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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