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欲申請之同學請到教務處註冊組領取表件
依據: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一)承辦單位:各級公立學校。
申請資格: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20 歲以下設籍本市半年以上的學生。
2.申請者至少有父母 1 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就讀本市國中小之保護性個案【應附社會局 之證明】不在此限)。
3.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斷之虞的學生, 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學業成績優異,且品行優良,具發展潛能者。
(2)符合資賦優異鑑定標準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
評審標準:
(一)生活狀況:家境清寒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項者。
1. 持有 戶籍所 在地區公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2. 家庭遭逢變故或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包括特殊境遇婦女、原住民等)。 家庭遭逢變故或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包括特殊境遇婦女、原住民等)。 家庭遭逢變故或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包括特殊境遇婦女、原住民等)。 家庭遭逢變故或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包括特殊境遇婦女、原住民等)。 家庭遭逢變故或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包括特殊境遇婦女、原住民等)。 家庭遭逢變故或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包括特殊境遇婦女、原住民等)。 符合 該年度本 市社會局公告中低收入戶申請標準 者。
(二)學習表現:品德優良 、表現卓越 ,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
1. 前學年度上下期業成績優異者。
(1)高中職組:學業成績在全班前 30 %(PR99 -PR70) (含)內或成績平均 75 分以 上(含),擇優錄取(標準由委員會議決定) 。
(2)國中組:學業(習領域)成績平均在 80分以上 (含)。 (含)。
(3)國小組:學業(習領域)成績平均在 90 分以上(含)。 分以上(含)。
2. 具有特殊才能,採計 最近 三學年度 內現卓越有具體個人獎項成績證明者。(以曾獲 內現卓越有具體個人獎項成績證明者。(以曾獲
教育主管機關縣(市)級以上 教育主管機關縣(市)級以上 教育主管機關縣(市)級以上 比賽前三名或全國六為標準,另民間辦理之檢 比賽前三名或全國六為標準,另民間辦理之檢 比賽前三名或全國六為標準,另民間辦理之檢定比賽或證照,因無統一之標準不予採認)。
未盡詳情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