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寒助學金。
2.營建工程科系人才培育獎助金。
清寒助學金申請:
每年度9月15日起至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提早或延後者均不受理)。
適用對象
一、 設籍於桃園市六個月(含)以上。
二、 就讀於教育部核定或備查有案之國內高中職、或公私立大學院校之在學學生(不包含延修生、軍警校、推廣教育、遠距較學、學分班、空中大學、研究所學生、高中職及五專一年級生)。
三、 未享有軍公教減免及公費補助者。
申請資格
一、 申請時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75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為65分(含)以上),如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二、 申請時前一學年未有受記小過(含)以上懲處之紀錄。
三、 家庭經濟狀況或特殊情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需附上證明):
(一) 申請時為各縣市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
(二) 申請時前一年度原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卻因申請人或申請人同具學生身分之兄弟姊妹未改善家庭經濟打工兼職,致遭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收入而失去前述補助資格者。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中,負主要生計責任者不負擔家計、失業、死亡、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四) 遭遇其他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求學困難。
助學金額
一、 大專組:大專院校(五專需為四、五年級),每名金額新台幣貳萬元至叁萬元整。
二、 高中組:高中、高職(含五專二、三年級),每名金額新台幣壹萬元至貳萬元整。
申請/撥款
一、 每年度9月15日起至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提早或延後者均不受理)。
二、 審核通過由本會進行通知,並於11月30日前完成撥款。
三、 通過補助者,本會將依國稅局規定,開立所得稅免扣繳憑單。
甄選方式
一、 由本會遴選相關會務人員審核辦理。
二、 本會將視個案提出申請文件完整度與實際遭遇狀況,保留最終同意權及額度審核權。
應備文件(紙本)
一、 本會「助學金申請表」。
二、 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有註冊章);大學入學新生需繳交入學證明(正本)。
三、 前一年度成績單(正本),需蓋有校方成績證明章。
四、 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五、 清寒證明文件(正本)。
六、 師長推薦函(正本),並需載明家境困境點及受助人就學狀況。
七、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八、 其他證明文件(例如: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服刑證明、醫療診斷證明、其他重大變故證明等)。
九、 上列申請檢送之全戶戶籍謄本中不得省略記事;申請檢送之書表、單據如為影本者,應加蓋
申請人或受助人印章切結;申請所送書表、單據,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其他
(一) 備審資料填寫不完整、缺件、填寫錯誤等者,經本會通知後仍無法於截止日(10月31日)前完成時,視同自動放棄資格。
(二) 申請人(即受助人)應同意本會為利審核及後續業務執行或會務推廣,進行電話、家庭訪視、拍照或錄影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告受助人姓名、名稱及受助金額(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除外),及同意本會使用申請人所檢附資料內容等事項,如未同意及配合者,本會將不予提供協助。
(三) 提供不實資訊經查證屬實者,應返還助學金,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 同一家戶申請時應以一人為限,如有二人(含)以上同時符合申請資格時,由本會保留最終同意權。
(五) 如有特殊情況,經本會先行辦理捐助者,應於事後補辦追認及查證手續。
(六)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營建工程科系人才培育獎助金申請請參查附件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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