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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學「會計實務產業專班」業界實習實施計畫暨成績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辦理。
二、目的:校外實習課程之推動,期使學生結合學術理論和實務作業,瞭解產業 實際運作狀況,印證所學,增進專業知識,並培養學生對工作職場及專業倫 理之正確認知,及作為其職業試探、就業輔導之參考。
三、適用對象:本校「會計實務產業專班」學生。
四、辦理模式:學生於五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赴校外合作實習機構實習。
五、實施方法:
(ㄧ)學校辦理業界實習前,透過審議會(含行政代表、科主任及班導師組成),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表如附件一),作成評估報告,並擬訂合作契約(合約書如附件二),學校與合作廠商雙方用印,確實保障學生權益。
(二)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經依前條規定評估通過者,依本校訂定之學生業界實習實施計畫,連同前條評估報告及合作契約草案提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其計畫之內容如下:
1.實習科別、年級、科目及學生數。
2.校外實習起迄期間及每日實習時段。
3.校外實習之技能項目與該科目教學綱要之對照表。
4.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學生之輔導、師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
(三)實習課程安排於五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實施。
(四)學生至業界實習應經家長提出書面同意書(如附件三),實習之業界應為合法之公民營企業,且與學生就讀之科別相關,經學校審核通過後,學生始得至業界實習。
(五)學生於校外實習或教育訓練期間,應定期書寫學習報告(如附件四),並經專業課程教師評閱,以為成績分數採計之參據。
(六)學生校外實習期間,學校定時辦理輔導訪視,確保學生實習內容與實務課程相符,教師赴業界輔導學生應填寫訪視相關紀錄。
(七)為加強學生業界實習輔導,瞭解學生學習和生活情況(含工作環境), 學校得安排各項相關職能、生活及心理輔導等。
(八)學生校外實習結束後,合作機構主管於一周內將學生校外實習成績考評表(如附件五)送回學校,作為成績考核之依據。
(九)學校辦理本計畫時,應進行學生及事業機構滿意度之調查。
六、實習成績考查及學分採計:以校外實習成績考核表占50%;實習週記占50%。實習成績及格始得採計學分,每學期以二學分為限。
七、校外實習成績考核表考核內容包括:
(一)出勤狀況,佔10%;
(二)學習態度,佔10%;
(三)辦事效率,佔10%;
(四)實習學生與同部門同事之間之互動情況,佔10%;
(五)實習主管對學生整體滿意度,佔10%。
八、計畫之執行如遇事業機構變更,需變更計畫內容,經呈報主管教育機關核定 後始可辦理。
九、本實施計畫經行政會報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後,修正時亦同。
中壢高商校外實習實施計畫10805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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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評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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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合約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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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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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學生校外實習週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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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校外實習成績考評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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