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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
108.9.3學生代表大會訂定
110.1.12學生代表大會修訂
中壢高商全體學生,為落實校園民主,增進學生福祉,捍衛學生權益,培養學生法治觀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第1項設立,以實踐校園民主、保障學生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權利。
二、辦理學生自治事務。
三、暢通師生間意見交流管道。
四、協助辦理各項校園活動。
第四條:本會依立法、行政分立之原則,分設學生代表大會及行政委員會共同推展會務。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凡屬本校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權利如下:
一、公開發表學生公共事務意見。
二、參與活動、連署及請願。
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依規定擔任職務。
四、查閱本會之文件檔案
五、知悉學生相關資訊;針對議題進行意見調查。會員權利應予保障,不分年級、性別、宗教、種族一律平等,章程如有特別規定者,依規定行之。
第七條:會員有義務如下:
一、繳納學生代表依程序所決議通過之會費。
二、遵守學生會法規。
三、遵守學生會依職權所做決策或決議。
會員可拒絕前項第三款中有違本章程者,惟章程之修訂案不在此限。
第八條:學生會下轄之所有部門,其一切法規與行為皆在本章程規範之下,與本章程相牴觸者一律無效。
第三章:學生代表大會
第九條:學生代表大會為本會之立法及監督機構,由班級代表組成,負責傳達各班會員意見及議會之決議,監督行政委員會之工作,制定議會之議程及法令。
第十條:學生代表大會之成員為各班會員基於平等、普通、秘密、無記名方式選任學生代表各一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學生代表有出席大會、傳達學生意見、宣導維護學生權利、監督行政委員會施政及發布並執行大會決議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全體會員行使學生會章程所賦予之職權,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修改學生會章程及其他法規。
二、聽取正、副會長、各組組長列席報告及對其提出質詢。三、選舉、罷免行政委員會。
四、審核會長所提之臨時工作編組。
五、提出行政委員之彈劾案。
六、議決行政委員會所提出之預、決算案,但不得為增列預算之決議。
七、議決其他有關會務之提案。
八、提出校務建議案或校規修訂建議案。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與學生會章程及其他上級法規牴觸者無效,惟法規之修訂案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學生代表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互選產生。學生議會設秘書二人,由議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任命之,負責會議文書工作。
第十三條:議長職權如下︰
一、安排學生議會之議程。
二、召集並主持學生議會各項會議。
三、於常會休會期間處理緊急事務,惟必須提下次常會追認。
四、得視實際情形要求各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
五、提名祕書。
第十四條: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生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
一、定期會議於每月召開一次,寒暑假則不在此限。
二、臨時會議於必要時得由議長主動召開,或由會長諮請,或經學生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議長須於一星期內召開。
第十六條:學生代表大會主席由議長擔任或由學生代表互選產生。
第十七條: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各組組長須於學生代表大會常會列席報告施政並接受質詢。
第十八條: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以學生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相對多數同意行之。
第十九條:學生代表大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對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七日內移請學生代表大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
第四章: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其餘委員由會長聘任為各組組長,為無給職。行政委員會每學年改選一次,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行政委員會產生之日。
第二十二條:行政委員會設以下各組: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幹部處理會務及參與學校會議,負責協助課外活動組組長處理校內社團瑣事、定期召開社長大會。
副會長:協助會長綜理會務,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代行其職務。
秘書組:負責本會各項申請會議地點、會議紀錄、公文上簽、文書整理及歸檔、社團點名和時數分配。等相關事宜。
學權組:彙整學生意見,維繫師生間良好意見交流管道。美宣組:負責本會校內、外各項宣傳工作及活動會場之設計布置。
活動組:負責康樂、體能、技藝活動之策劃與進行。
公關組:負責本校特約商店簽約及本會與各處室、友校連絡與茶會等相關資料工作。
總務組:負責本會掌理財務核計出納、經費編列及統籌園遊會及各項財務管理等事宜。
攝影組:負責攝、錄影學校及本會活動照片影片並發布存檔。
文書組:負責整理學生會內部文書資料、協助課外活動組組長和訓育組長連絡班代、社長。
各組組員由行政委員會自會員中遴選報請會長聘任。前項各組功能、職掌如有增減需求,得由會長咨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變更,變更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三條:會長於第一學期缺位時,由副會長代理之,但須於一個月內召集學生代表大會並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任期為止。如會長於第二學期缺位,則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為止。會長在位,而副會長缺位時,由委員中提名一副會長任命之。會長與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生代表大會重新互選(推)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參與學校相關會議代表選任方式及代理機制,由學生代表大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會長或副會長之彈劾及罷免案,應由學生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二十六條:行政委員會之彈劾及罷免案(不含正、副會長)應由行政委員會3人以上提案,委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五章:經費與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捐助:本會得以向外界募款所得。
三、補助:本會得以接受來自校外與校內的補助經費。
四、結餘:舉辦活動的結餘。
五、孳息:前四款的孳息。
第二十八條:本會行政委員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學生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第二學期學生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報告及經費決算。
第二十九條: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應經學生代表大會議決。
本會會員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含休學、轉學、自願退學等),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退費,退費細則由委員會另定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之修訂辦法採下列之一:
一、會員總額十分之一以上連署。
二、會長提出。
三、學生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上述情況任一則可送交學生代表大會,經全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三分之二決議,即通過之。
第三十一條:經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之連署得提議創制法令、複決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或提議罷免會長、副會長。
第三十二條: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經會長公布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須於每學期初交由各班學生代表公布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之效力,不受會員變動之影響。
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202101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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